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
信息来源于:海城在线 发布时间:2012/12/31
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
海政办发[2008]63号
第一条 总 则
为建立一个科学化、规范化、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创造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简化投资办理手续,达到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交费的目的。凡在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海城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涉费部门
“一费制”收费办法所涉及收费项目的职能部门是: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综合开发拆迁安置管理办、气象局防雷减灾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水资源水工程管理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处、通达水土保持服务站、环境卫生管理处、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来水公司、房产处。
第四条 收费项目
“一费制”收费办法涉及收费项目32项,其中:政府性基金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经营性收费12项。
第五条 收费依据
“一费制”收费办法所涉及收费项目是依据国家、省、市的政策、法规依法征收。
第六条 缴费时间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一次性交纳各项费款。
第七条 职责履行
凡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在实施开工前,相关部门已办理合法手续批准开工,项目建设者必须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计算缴纳各项费款,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各收费职能部门接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完费证明后,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收入划分
保持原项目收费部门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实行“一费制”收费后,由财政局将部门按收入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分别计算各自所得收入总额,返还给收费单位。
第九条 缴费办法
建设项目均实行一次性缴费。鉴于有些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数额较大,主要是单个项目一次性收费在1,000 万元以上者,可在当年内按开工前、建设中期、建设完工前,分三期缴纳。
第十条 政策确定
除学校、敬老院、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明确的政策外,市政府如有对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实行优惠政策后缴纳的费款,按等比例计算各收费部门实际收费额。
第十一条 纪律监督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应与各项目收费部门密切配合。对涉费部门工作环节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为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市政府责成市财政局全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一费制”收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海政办发[2008]63号
第一条 总 则
为建立一个科学化、规范化、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创造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简化投资办理手续,达到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交费的目的。凡在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海城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工业、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涉费部门
“一费制”收费办法所涉及收费项目的职能部门是: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综合开发拆迁安置管理办、气象局防雷减灾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水资源水工程管理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处、通达水土保持服务站、环境卫生管理处、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来水公司、房产处。
第四条 收费项目
“一费制”收费办法涉及收费项目32项,其中:政府性基金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经营性收费12项。
第五条 收费依据
“一费制”收费办法所涉及收费项目是依据国家、省、市的政策、法规依法征收。
第六条 缴费时间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一次性交纳各项费款。
第七条 职责履行
凡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在实施开工前,相关部门已办理合法手续批准开工,项目建设者必须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计算缴纳各项费款,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各收费职能部门接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完费证明后,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收入划分
保持原项目收费部门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实行“一费制”收费后,由财政局将部门按收入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分别计算各自所得收入总额,返还给收费单位。
第九条 缴费办法
建设项目均实行一次性缴费。鉴于有些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数额较大,主要是单个项目一次性收费在1,000 万元以上者,可在当年内按开工前、建设中期、建设完工前,分三期缴纳。
第十条 政策确定
除学校、敬老院、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明确的政策外,市政府如有对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实行优惠政策后缴纳的费款,按等比例计算各收费部门实际收费额。
第十一条 纪律监督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应与各项目收费部门密切配合。对涉费部门工作环节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为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市政府责成市财政局全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一费制”收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