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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材料提供表

信息来源于:海城在线 发布时间:2012/12/31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材料提供表

服务机构:地籍科

工作职责

负责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有关土地资源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实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工作流程

一、土地登记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程 序:土地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时 限:受理之日起20日,最长30日

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它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1元

收费依据:国土籍字(1990)93号

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由个人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中心所(分局)提出申请,所(分局)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地籍调查表出具调查意见,整理卷宗后上报地籍科,由地籍科复核后(包括对实地的抽查),填写土地审批表,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注册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固定格式,由国土部门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必须为本集体经济成员。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政府部门批件:市、镇政府宅基地批复证和村民建房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计委、建委、民政、农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2)农村村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的旧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建筑执照,土地执照、公有制之前的土地所有权证等。(3)由村委会和所(分局)出具的并经四邻认证的权属来源说明书(1990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宅基地)

4、地籍调查表(由各中心所(分局)填写)

5、一户一宅证明:由村、中心所(分局)共同出具文书。注:继承和历史延续下来的宅基地可一户多宅。

6、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对授权委托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公证或认证书。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因买卖、交换、赠与宅基地上的房屋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中心所(分局)提出申请,所(分局)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四至改变的要重新填写地籍调查表出具调查意见,整理卷宗后上报地籍科,由地籍科复核后(包括对实地的抽查),填写土地审批表,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注册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固定格式,由国土部门提供)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受让方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

(3)买卖、交换、赠与合同及完税证明 注: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产权的面积四至,要附整个庭院的草图。

(4)原宅基地使用证书

(5)一户一宅证明:由村、中心所(分局)共同出具文书。注:继承的可一户多宅。

(6)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对授权委托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公证或认证书。

(8)地籍调查表

(9)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宅基地面积标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根据海政发(1994)33号文: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的村,四口人(含四口人)以下的户,单层建筑每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二层以上建筑不得超过二百二十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村,四口人(含四口人)以下的户,单层建筑每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二层以上建筑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五口以上的户,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六平方米。沿河村庄需垫房身1.5米高以上的,按标准面积每户增加24平方米。一九八九年以前所建房屋宅基地法定面积为每间房67平方米。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因继承、受遗赠、离婚、分家等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原因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由当事人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中心所(分局)提出申请,所(分局)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四至改变的要重新填写地籍调查表出具调查意见,整理卷宗后上报地籍科,由地籍科复核后(包括对实地的抽查),填写土地审批表,上报主管领审批注册登记发证。

(1)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或仲裁机构的决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遗嘱、分家单。

(2)变更后房产证复印件

(3)承受宅基地使用权方身份证和户口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除外)

(4)原宅基地使用证书

(5)一户一宅证明:由村、中心所(分局)共同出具文书。注:继承的可一户多宅。

(6)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对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公证或认证书。

(8)地籍调查表

(9)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提出申请,地籍科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并联合中心所(分局)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由地籍科填写地籍调查表出具调查意见,整理卷宗后填写土地审批表,报送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固定格式,由国土部门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2)法人:企业、公司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提交批准该单位成立的证件或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其它组织参照法人提交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确认书

5、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对授权委托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公证或认证书。

6、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8、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9、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10、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提交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11、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

12、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提出申请,地籍科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并联合中心所(分局)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由地籍科填写地籍调查表出具调查意见,整理卷宗后填写土地审批表,报送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固定格式,由国土部门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2)法人:企业、公司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提交批准该单位成立的证件或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其它组织参照法人提交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确认书

5、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对授权委托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公证或认证书。

6、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转让合同等)。

8、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9、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0、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2、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14、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5、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16、地面物权属证明(房照等)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提出申请,地籍科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权属是否清楚进行审核,并联合中心所(分局)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由地籍科填写地籍调查表出具调查意见,整理卷宗后填写土地审批表,报送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固定格式,由国土部门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联营的企业):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批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6、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确认书

7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8、入股联营企业需提交入股联营合同

五、土地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

程序:申请—权属审查—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费用: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继续以同一抵押物申请续期抵押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所需材料:1、土地抵押申请书(由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向国土局发出的申请;双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注明申请用途)

2、情况说明:宗地所在镇(区)提供:土地利用情况说明(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面积、有无闲置、浪费土地的违法用地情况;贷款使用情况说明,资金用途,流向,企业年纳税,是否在动迁、改造区域等。(镇区公章、一把镇长签字)(下划线部分必须注明)

3、申请人(借款人)与金融部门(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贷款意向书(金额为土地贷款的金额)

4、国有或集体企业贷款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完的原件及复印件)

5、股份制企业贷款的需提供董事(股东)会决议及股东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完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的贷款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承诺书、户口本及结婚证;无婚姻的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无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坐落在抵押土地上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代码证(年检完的原件及复印件)

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需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书及身份证明

8、借款人为第三者的提供:借款人与抵押人的决议或承诺书;借款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身份证明及法人资格证明;借款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夫妻双方同意借款的承诺书,无婚姻的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无婚姻证明(需年检完的原件及复印件)

9、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11、挂牌出让的土地提供《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缴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12、续贷的还款收据、银行提供的还款证明及往年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13、《借款合同》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合同》

1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15、《土地评估报告》及《土地评估报告备案表》两份

16、房地产开发单位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7、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精神,以抵押登记视同审批,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审批手续 )

18、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19、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为A4纸打印材料,所有复印件要求有相关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名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抵押期限:依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期限,抵押期限应小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不予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注:1、土地抵押贷款期限为一年;2、审批最终由市政府规委会决定;3、市政府规定土地使用证为个人名的要求做变更(更为企业名)后,予以抵押贷款;为第三方贷款的、给外地企业贷款、集体和划拨土地不予抵押。

六、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程 序:土地登记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收回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

时 限:受理之日起20日,最长30日

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4、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直接办理注销手续: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查封登记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程 序:人民法院嘱托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

时 限:受理之日起20日,最长30日

人民法院提交材料:1、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2、查封裁定书。3、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八、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程 序:当事人申请——受理——被申请人答辩——调查取证——调解——下达决定书

时 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

所需材料: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九、土地变更调查

外业调查——内业整理汇总——分析报告——上报

十、土地统计

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完成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咨询投诉电话:3335424

二、服务机构:耕地保护科

耕地保护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拟定和实施耕地保护措施。

二、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农转用并征收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全市集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协同有关科室完成建设项目的用地权属调查、现场勘察、搞好与地籍、法规、监察等工作的衔接。

四、负责编制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负责全市农业养殖业临时用地的审批。

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耕地保护科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咨询投诉电话:3303394

三、服务机构:土地利用科

土地利用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作。

二、负责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工作。

三、负责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协议出让工作。

四、负责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

五、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资格、汇总审核评估机构业绩清单,土地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工作。

七、负责组织和指导基准地价的评测、调整。

八、局里交办的其它事宜。

土地利用科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四.服务机构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承担市局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实施占补平衡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三、负责国家、省、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初选、申报,接受和承担或组织市域内国家、省、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工作

五、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六、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的宣传推广,咨询服务,评价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咨询投诉电话:3335232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流程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有关要求,经地籍、规划部门审核后有计划地提出海城市辖区内拟申报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通过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2)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予以审核,并组织现场踏勘,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进入初步规划设计阶段。

(二)初步规划:

(1)项目初步规划设计由市局或海城局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可研单位现场勘查测绘并征求项目区所在镇、村、农民意见提出初步可研设计。由市局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2)对有争议项目的可研设计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提出整改意见,可研编制单位据此整改,整改合格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

(三)立项审批

(1)对初审合格并入库的项目,市局局务会讨论研究立项后,下达立项文件并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规划设计经征求项目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形成正式文本。

(2)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市局受理,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下达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投资计划。

(四)项目组织实施

(1)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招投标、工程监理工作由市局或海城局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公司承担。

(3)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建立标志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4)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7)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签认、项目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海城局,经现场踏勘同意变更的下达设变批复,涉及较大变更的上报市局审核批准,设计单位负责按设变批复修改设计。

(8)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前期启动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垫付,工程量达到50,按合同价款的30拨付;工程量达到80,按合同价款的60(含已拨资金)拨付;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价款的90拨付;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拨付。所有资金的拨付必须有监理单位意见,并填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审查报批并核实中标单位、帐号后拨付 。

(五)项目验收

(1)项目全部建设任务完成后,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项目竣工初验。

(2)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市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竣工验收;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市局下达验收文件并上报省厅复核。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局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省厅复核后报地籍科变更。

(5)复垦整理项目局初验合格后,向市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局受理后由征地整理事务处组织技术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报市局终验。技术复核不合格的项目,征地整理事务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报市局验收。

(6)施工单位及时与项目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报地籍变更并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档案。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一)由市局或海城局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投标工作。

(二)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

(三)向新闻媒体发布招投标公告;

(四)整理中心会同招投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登记;

(五)代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出售投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七)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密封后报送招投标代理机构;

(八)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评标、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检查标书密封情况;

(九)评标小组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土地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

(十一)向社会公布中标情况;

(十二)收取履约保证金;

(十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

咨询投诉电话:3205061

五、服务机构:土地征用事务站

土地征用事务站工作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协议的签订,征地方案制定、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安置公告的发布、安置方案的制定、起草安置方案的请示,代市政府下发安置方案批复。收取征地补偿费,拨付征地补偿费,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土地征用事务站工作流程(见流程图)咨询投诉电话:333701

六、服务机构: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

二、接收征用的集体土地、收回的国有土地,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和拆迁工作,并将土地储备入库。

三、受局委托组织实施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工作。

四、负责对土地供应市场的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流程

一、土地收购工作流程

1、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规委会立项报告,接受收购和拆迁任务。

2、委托规划局出具收购、拆迁范围图。

3、委托地籍科完成收购、拆迁范围内的权属、地类、他项权利调查,自行完成附属物调查。

4、根据调查结果,测算出土地收购和拆迁成本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5、组织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谈迁工作,达成收购意向后,将收购价格报市土地收购及土地供应评标小组审定。

6、受建设局委托履行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

7、指导、监督各镇(区)实施房屋拆迁工作。

8、组织实施建筑物拆扒的招标工作。

9、收购、拆迁完成,将有关资料报地籍科办理原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10、将土地储备入库。

二、土地供应工作流程

1、根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规委会立项报告,接受土地供应任务。

2、委托市规划局出具拟供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3、委托地籍科进行宗地权属、地类、他项权利确认。

4、委托中介机构对拟供宗地进行评估。

5、将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底价评审小组评审并提出定价意见。

6、将定价意见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出让评审小组会议审定。

7、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9、审查、确认竞买人资格。

10、确定竞得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11、整理出让档案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利用科,一份上报地籍科,一份自行组织归档。

咨询投诉电话:3339131

七、服务机构:规划科

规划科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及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镇(区)政府编制有关规划。

规划科工作流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项目在城市规划圈内,进行规划审核。

程序: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范围图—规划科现场踏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规划审核章。

(二)项目在城市规划圈外,进行预审。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遵循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提交材料:

1、规划局用地范围图;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份;

3、预审申请表、申请报告各四份;

4、勘测定界图三张;

5、土地利用现状图四张(地籍部门签字盖章);

6、土地利用规划图六张;

7、局环境储量科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审查意见。

另外,征用原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还需提供: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2、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企业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纪要、属于镇集体所有的企业需提供人代会纪要;

3、双方买卖协议。

预审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时间:20天完成、特殊情况延长10天完成

二、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局部调整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材料:

1、规划局用地范围图

2、镇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调规文件(附调整方案说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份;

4、调规听证材料(听证笔录、纪要、公告及贴公告照

片)二套;

5、调整工作示意图二张;

6、调整前、后土地利用图二张;

7、勘测定界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二张;

8、项目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告;

9、项目区地质灾害报告;

10、调整规划对原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

经审查及现场踏勘符合调整条件,由海城市政府向鞍山市政府申请调规,同时,材料上报市局规划处组卷。

(二)局部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需材料:县政府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调规文件(附调整方案说明),其余程序、材料同上

工作流程(见流程图)咨询投诉电话:3337291

八、服务机构:海城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

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受理并查处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实施全市辖区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三、查处由上级交办、督办及其它相关部门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监察大队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咨询投诉电话:3223746

九、服务机构:测绘服务中心

测绘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中心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抓好党风、政风、行风及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全市辖区内所有的地籍测绘、工程测量和其他测绘工作。

四、承办政府的指令性测绘工作以及用地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测绘工作

五、管理好本中心的测绘资料,做好测绘资料的保密和归档工作。

六、协助本局业务科室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违法用地等测绘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测绘技术服务中心工作流程

一、政府用地项目工作流程

(一)测绘中心依据耕保科提供的规划用地范围图后承接测绘任务。

(二)耕保科牵头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所(分局)以及业务科室联系后,测绘中心进行实地勘测,国土所(分局)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现场指界。

(三)测绘中心实地勘测结束后,进行内业绘图,先制作项目所在区域的调查图后交由耕保科,由耕保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权属及界线调查。

(四)经业务科室确认该项目区内的权属及界线无争议和纠纷后,在调查图上签字,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到耕保科,由耕保科将调查后的结果返回测绘中心。

(五)测绘中心出三图(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后交耕保科。

(六)测绘费由土地征用事务站统一计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

二、其他委托测绘工作流程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测绘委托或申请,测绘中心承接测绘业务。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该用地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三)测绘中心与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测绘合同或协议(小型测绘项目可略);

(四)与用地单位或个人预定测绘时间;

(五)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项目所在地的国土所(分局)的相关人员到场,并约定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单位或个人现场指界;

(六)测绘中心进行野外实地勘测,外业完成后,内业制作勘测定界图。

(七)用地单位或个人根据测绘中心开出的收费通知单到局财务科缴纳测绘费,测绘费的收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分类收取。

(八)资料管理员见到收费通知单回执(通知单回执上必须有开票人、中心主任、收款人、财务科长签字生效)和发票后提交测绘成果,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办公室加盖勘测定界专用章;

(九)测绘成果经相关业务科室共同审核后5个工作日提交(大型项目另定)。

咨询投诉电话:3339117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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