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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国土资源局矿政管理材料

信息来源于:海城在线 发布时间:2012/12/31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矿政管理材料

一、服务机构:矿管科

二、矿管科工作职责

一、基本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2、参与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企业年检工作。

4、指导国土资源所年度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追缴、清理矿山企业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

5、负责对新立勘查项目的现场调查,已批准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探矿权延续,年检工作。

6、负责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并组织、委托审批范围内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7、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具体审批登记事项

(一)新立采(探)矿权。

(二)采(探)矿权转让。

(三)采(探)矿权延续。

(四)采(探)矿权变更事项:

1、范围

2、矿种

3、开采(勘查)方式

4、矿山生产规模、增减开采(勘查)矿种

5、企业名称

三、矿业权审批事项的依据、时限

依据矿政管理主要法律法规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年309号),《关于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国土资发〔2008〕101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年302号)

四、审批时限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登记和采矿权转让申请、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

(二)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矿山生产规模、增减开采矿种和注销登记,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

矿管科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二、服务机构:矿业权交易中心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1、承办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的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文件编制及信息发布。

2、接受矿业权人委托,负责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起草、签订工作,承办组织实施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确认转让结果,签订成交确认书。

3、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4、负责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缴工作。

二、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矿山企业产权交易进行监管。对已出售的矿产资源进行登记和汇总。对未出售的矿产资源进行谈迁、收购。

三、受国土资源局委托对海城市区域内现有探矿企业进行管理。委托受理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和扩大矿区范围的企业申请,以市益源矿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确定界限等前期工作,报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四、以市益源矿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矿山企业和矿区进行收购、储备、转让、整理并经营矿产品及矿山技术咨询服务。

五、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咨询投诉电话:3335371

矿业权交易中心工作流程

海城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流程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海城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工作。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议价等方式。其交易操作程序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前期工作:

(一)矿业权人拟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需向矿业权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并与交易中心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委托书》,同时确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转让。

(二)矿业权转让人将矿业权转让申请材料报交易中心交易申报窗口,转让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⑴探矿权转让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2、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报告(原件)

3、完成勘查投入证明(提交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

4、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原件);

5、探矿权人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勘查计划文件;

7、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8、受让人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9、勘查设计及审查意见书(原件);

10、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11、属国家出资提交探矿权价款处置文件;

12、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13、基层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探矿权无争议证明;

⑵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

6、基层国土资源所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7、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8、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1、受让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2、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交易操作程序:

采取招拍挂方式转让矿业权,需委托交易中心通过有关规定确定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

(1)采用招拍挂方式转让矿业权的交易程序:

1、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招拍挂矿业权,需向交易中

心提交《转让申请书》,并确定具体方式,与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转让委托书》及《矿业权转让委托合同》;

2、交易中心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转让行为、受让人

资格等进行核查,受让人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底价10的保证金,交易中心出具《矿业权交易鉴定书》;

3、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其中包括发布信息、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确定受让人;

4、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交易中心主持下,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没有竞得人退还所收的保证金本金。

5、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招拍挂结果和《矿业权转让合同》监督交易标的及价格的实际交付和接收;

6、《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完毕后,交易双方在付清交易费用并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中心出具《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7、双方持《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和加盖交易中心鉴证章的《矿业权转让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的有关登记手续。

(2)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交易操作程序;

1、转让方可直接向交易中心报送转让资料并提交《矿业权转让申请书》;

2、矿业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申报资料及转让行为进行审查;

3、受理后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及参照市场价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确定成交价格或对拟出让矿进行评估确认价格;

4、受让人向交易中心按交易总额的20—30交纳交易保证金;

5、在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出具《矿业权交易鉴定书》,转让和受让双方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并于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交纳全部交易费及交易服务费;

6、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7、转让方受让方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探矿权管理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委托矿业权交易中心行使相关工作职能的通知》(海国土资发[2009]59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管理程序,结合以往工作实践,特制定探矿权管理职能和工作程序。

(一)、探矿权管理职能

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探矿权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探矿权设立、探矿权变更(有效期内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勘查单位、探矿权分立或合并)。探矿权年检和探矿权的延续、保留、转让以及探矿权注销等工作。

咨询投诉电话:3529008

三、服务机构:环境储量科

环境储量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管理;

二、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定矿产资源政策;

四、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预报发布与应急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

五、矿山技术安全管理;

六、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管理、地质遗迹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七、地热、矿泉水勘查、鉴定、评价及开发利用管理;

八、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管理。

环境储量科工作流程(见流程图)

咨询投诉电话:333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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